护理人员法于2000年增订一次,然而当时的修法仅明确了专科护理师制度,对专科护理师的执业范围却没有明文规定,仅有少数的行政函解释说明专科护理师可协助医师解释病情、开立检验单与领药单、书写病程纪录单或执行医疗辅助行为。且专科护理师的执业范围虽有行政函解释规范,但行政函的效力太低,对专科护理师的保障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为使专科护理师的执业范围明确化且有法律的保障,台湾专科护理师学会提出修法草案,经过多年努力,此修法草案于2014年5月28日经立法院一读通过,值得肯定。
为了避免各界对该修法草案存有疑虑,所以针对该修法草案的订定规范说明如下:
(一)专科护理师同时具备护理师资格,所以执行护士护理师的执业项目乃理所应当,为避免让人对专科护理师的执业范围产生疑虑,以此明确。
(二)第一,护理师本应该执行的「医疗辅助行为」,本质上即「医疗行为」,因其风险较低,所以可由医师诊察过病人后,将低风险的医疗行为交给护理师依医师医嘱执行。第二,现行临床照护实务上,为避免专科护理师触犯密医罪,专科护理师需在医师监督下才能执行医疗行为。
(三)第一,只有明确专科护理师的执业范围,才能杜绝医院雇主滥用专科护理师的乱象。第二,专科护理师在医师监督下执行的医疗业务种类与项目繁多,哪种医疗业务可由专科护理师在医师监督下执行,其所涉及的层面广泛,应该由中央主管机关召开公听会或邀请医护专业团体集思广义后另以办法订之。第三,相较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更具有专业性,由法律授权行政部门制订「专科护理师执业范围办法」,其妥适性并无疑虑。
来源:台湾专科护理师学会 2014-5-29